更新时间:2022-01-14 | 收藏
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
英文名:Guangdong Bio-Pharmaceutical Innova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药品生产企业、研发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CRO公司及高校等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担当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生物医药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协调会员关系,引导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服务会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建议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完善,推动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为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具体活动时间、地点由协会秘书长负责安排落实。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萝岗区南翔一路62号406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关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相关的宣贯会、培训会、研讨会,组织会员学习、执行;
(二) 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和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三) 规范会员行为,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加强生物医药行业和会员自律,结合本行业特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四)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赋予或授权的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行业评优评奖等职能;
(五)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调查、决策咨询、评估论证、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及有关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
(六) 在行业内协助企业和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指导原则等,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七) 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推介、投资引进等服务;
(八) 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活动;
(九)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主要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的会员,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的企业单位,以及医药大中专院校、医药、科研单位、法律、医药文化出版和医药社会团体等;
(二) 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五)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六)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优先入会,无弄虚作假、行业行为不端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十)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或秘书处等)讨论通过;
(二)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三) 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 享有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 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自觉参加本协会活动;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费5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费30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费100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 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 申请退会的;
(二) 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 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由本协会秘书长单位提出批评、教育,如 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分,并且在协会内部予以通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 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至少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原则上一个单位产生一名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表决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表决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 表决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 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至少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认可,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第三十七条 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拟设立BD委员会、注册与公共事务委员会、临床研究委员会、中药研究委员会、药物制剂委员会、研发服务委员会、原料药研发及创新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由相对应的副会长及副秘书长负责;
(一)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并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示。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需要本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均以单位为主体,会长单位从理事单位中产生,任期五年;副会长单位从理事单位中产生,任期五年;秘书长单位从理事单位中产生,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多名、秘书长1名。会长由会长单位指定代表人担任,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指定代表人担任,秘书长由秘书长单位指定代表人担任。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均由单位指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执行会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协会主要事务的决策,各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 管理协会相关事宜及审核工作并提交协会的审议;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对外事务交涉为本协会与其它组织联系时的全权代表;
(五)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完成所分管协会的工作。协助会长做好分管工作。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对协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完成会长临时交办的任务;
(三) 其他副会长按分工或发挥自己的社会影响与特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执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投入人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六十三条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8日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